时间:2026-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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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整治,切实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警示作用,着力营造公平公正、诚信守法、竞争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现将我市 2025 年第一批5起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案例1:阳泉市某采购单位高中信息化教学配套设备购置项目(触控一体机)
2025年7月31日,阳泉市某采购单位高中信息化教学配套设备购置项目(触控一体机)开标,七家企业参与投标,A公司中标。该项目中发现:
1、有单位反应:A公司和B公司均提供了编号为PTC25012105301S-GB01的检测报告,但测试项目色域覆盖率检测结果却不一致。经查,A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与实际报告不符为虚假材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规定情形。
2、有公司举报:B公司和C公司串通投标,经查,B公司与C公司确实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规定情形。
3、A公司反应:B公司与A公司私下达成协议,A公司支付给B公司人民152000元整,B公司撤回质疑,不再反应A公司在此项目中的违法行为。经查,存在上述行为,严重干扰政府采购的正常秩序与公正性,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2025年9月3日,阳泉市财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A公司处以采购金额(650000元)千分之六即人民币 390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同时,认定该项目中标无效。
2025年10月11日,阳泉市财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分别对B公司和C公司处以采购金额(650000元)千分之六即人民币390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同时,认定本项目更正后的中标结果无效。
另,质检报告造假情况已按规定通报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线索也已依法移送公安部门深入调查处理。
案例2:平定县消防救援大队配备消防救援车辆项目
2025年10月,平定县财政局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对平定县消防救援大队配备消防救援车辆项目进行检查,在检查该项目的招标文件的过程中发现,该项目违规将“制造商具有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车辆单价金额不小于200万元)或干粉泡沫联用消防车(车辆单价金额不小于120万元)销售业绩 作为技术打分内容,以及技术参数的证明材料要求满足技术的供应商需提供国家级检测机构的检验报告,属于典型的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问题。
目前,平定县财政局已对该采购单位作出了责令整改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3:图书馆设备购置项目设置差别歧视条款违规行为
在开展2025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图书馆设备购置项目”设置差别歧视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认定如下:(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与本项目图书馆设备购置的质量缺乏直接关联;(2)项目团队要求团队成员具备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或网络工程师证书及社保证明,而招标文件同时要求团队负责人具备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及社保证明,属于项目核心履约能力的过度验证。以上条款将与项目履约无实质关联的证书作为评审因素,且经评标结果显示,以上两项内容只有中标单位获得满分,其他投标单位均为0分,客观上形成了对潜在投标人的不合理限制。该情形符合“采购文件设定的资格证书、技术参数、商务条件等需求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属于“设置与采购项目实施不必要或无关的评审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已对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