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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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阳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深化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整治,切实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警示作用,着力营造公平公正、诚信守法、竞争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现将我市第三批5起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案例一:阳泉市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队查处阳泉某学校校舍改扩建项目3#教学楼及阶梯教室工程监理项目未依法公开招标案
阳泉某学校校舍改扩建项目3#教学楼及阶梯教室项目监理服务于2024年9月1日询价采购。经查,该项目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项目单位采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未履行公开招标流程,涉嫌规避招标。2025年12月18日,阳泉市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队认定项目代建单位阳泉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对该企业处罚款1344元。
案例二:平定县财政局查处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2025年中央财政某项目中某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案
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2025年中央财政某项目开标,2025年12月23日开标。经查,山西某有限公司在投标时提交的社保缴纳证明为虚假材料,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该公司系初次违法、主动认错,未造成经济损失与不良社会影响。2026年2月3日,平定县财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对其处以采购金额(654500元)千分之五即 3272.5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案例三:阳泉市矿区财政局查处某学校信息化改造提升项目设置差别歧视条款行为案
某学校信息化改造提升项目,2024年7月开标。经查,该项目在招标过程中,招标文件设置与项目履约无实质关联的奖项、资质证书为评审因素,属于“设置与采购项目实施不必要或无关的评审标准”,客观形成对潜在投标人的不合理限制,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该行为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2026年1月,阳泉市矿区财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对涉案主体给予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阳泉市城区财政局查处城区某单位项目设置差别歧视条款案
阳泉市城区某单位委托山西某代理机构组织开展项目,2022年9月30日开标。经查,该项目招标文件将供应商注册地、所在地距离采购人处的距离或在某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等不合理条件作为评分项;招标文件以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设置差别歧视条款。2024年6月21日,阳泉市城区财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对某代理机构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阳泉市郊区河底镇某提升改造项目违规变更合同、未重新履行招投标程序案
阳泉市郊区河底镇某提升改造项目,2020年12月4日开标。经查,该项目涉嫌违规变更合同、未重新履行招标投标程序。2026年4月29日,阳泉市郊区农业农村局认定该项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对该企业处罚款51821.22元。